之前读《权利法案》,只是觉得它为之保护公民的权利、自由作了很多规定来限制政府和其他国家部门机构的权力。但并未觉得有什么了不起的地方,知道看了林达在他的《历史深处的忧虑》中为辛普森一案作了4个章节近全书三分之一内容的介绍和分析之后,才有了深刻、具体的理解。
在《权利法案》第四条中有:“人民的人身、住宅、文件和财产不受无理搜查和扣押的权利、不得侵犯。除依照合理根据、以宣誓或代誓宣言保证,并具体说明搜查地点和扣押的人和物,不得发出搜查和扣押状。”那么最高法院由此定出了“排斥原则”,即警察未持有搜捕状进行搜查和逮捕,那就是违宪,即使拿到了证据也是要作废的,还要追究其责任。这原则用在法院开庭之前,用以判定警察当晚在辛普森家取得的证据是否合法。
在《权利法案》第五条中有:“不得被强迫在任何形式案件中自证其罪。”这一句被扩大为“不能强迫一个人说出对自己不利的证词”。这一条此案中就被检方提供、后来被辩方发现具有证据说其存在嫌疑的证人佛曼运用了来抗议辩方的几个提问。
在《权利法案》第六条中有:“在所有刑事案件中,被告人应有权提出下列要求:要求由罪案发生地之州及区的公正的陪审团予以迅速公开的审判,并由法律确定其应属何区,要求获悉被控的罪名和理由;要求与被告的证人对质;要求以强制手段促使对被告有利的证人出庭作证;并要求律师协助辩护。”在此案中的一个南美女佣和为佛曼录音的女剧作家都是对被告有利的,如果她们拒绝出庭,被告方面可以要求法庭出传票强迫他们到庭作证,以保护被告的这项权利。
我也终于有一点体会到,美国的《权利法案》中的每一个字都不是白写的,只要你能找到条文对得上号,你就可以切切实实地用来保护自己的自由和权利。
这是作者的体会,同时也是我的感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