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氏朝鲜时期的政治制度是否有宪政的萌芽
甲午更张后的李氏朝鲜将王室与政府分开,议政府变成总理领导的国务院。这样的议政府有一种权力相互牵制的意图,但这只是极少数人所组成的权力寡头之间的协商,是几个人的民主。这样的权力制约和民主是十分原始的、习惯性的,因人而异的,一言蔽之,它是没有形式的。而宪政体制下的权力制约和民主协商却依赖于其完善的形式系统,建立在权责明晰的法律基础之上,并有程序化、制度化的运作。这就是说,李氏朝鲜的政治制度没有留下什么重要的宪政遗产。它的那些宪政影子或元素也不可能进化为现代制度。
日本殖民统治时期
1910年8月22日,日本强迫朝鲜签订日韩合并条约并与29日公布实施,李氏朝鲜灭亡而朝鲜半岛陷入日本的殖民统治,这一直到1945年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长达35年。
日本殖民主义与英国殖民主义有重要的区别。日本的殖民地主要是周边邻国和地区(中国台湾、朝鲜、中国东北地区等),它的最高目标不是追求贸易和经济利益,而是领土的扩张。日本虽然在本土有一定的宪政形式,但是在殖民朝鲜半岛的35年却是一种没有任何宪政形式的高压专制,并且也没有给以后发展宪政做文化观念上的铺垫,只是在民众心中留下对殖民主义的憎恨。
朝鲜半岛的分裂
二战结束后朝鲜的政治精英主要由三个部分组成:一是从美国留学归国者(如李承晚、徐载弼等),二是从中国回来的军官和独立活动家(军官如柳东悦、李范奭(音“shi”),政治家如大韩民国临时政府的领导),三是国内团体的领袖。然而随着苏联与美国的以三八线为界的分区占领,使得朝鲜半岛变成了国际斗争的一个前沿阵地。就这样在1945年到1947年间,朝鲜半岛左右两翼政治力量的斗争随着苏美谈判的脉搏而跳动,而这两个占领国都希望由自己来主导朝鲜半岛的国家建立。
由于左右两翼政治精英的思想分歧是对抗性的,即使美苏两国不干涉,恐怕也很难建立一个统一的政府,而且这种对立很容易导致内战,最终还是要去寻求国际力量的支持。1950年爆发的朝鲜战争就是这个逻辑的演绎。
民主形式的引入
韩国的民主框架式在1948年到1952年期间在美国的帮助与监督之下奠定的。
在1945年9月19日占领军就成立了军政厅并宣布了八项基本原则:
- 基本政治权利来自国民
- 政治权利执行的政策由国民通过选举决定
- 选举由两个以上政党以竞争方式进行
- 政党必须是民主的国民自发团体
- 确保国民的基本权利
- 社会舆论自由而不受政府控制
- 实行法制
- 政府的权力必须分立
1948年1月,在美国的推动下,联合国召开了一个特殊的委员大会,授权联合国朝鲜委员会“处理在可行的地区举行选举的相关事情”,随之,朝鲜委员会宣布将要在朝鲜半岛南部进行选举。5月10日,根据过渡立法议院制定的选举法,南部在军政厅的组织下举行了第一届国会的选举。此次选举共选出198个议员,民众的参与投票占到注册选民的95.5%。5月30日,第一届国会也被称为“制宪国会”开院,7月17日公布了《大韩民国宪法》和《政府组织法》。各项法律都是在美国专家的帮助下起草的,并且大部分是照抄美国等下方国家,所以速度很快。
《大韩民国宪法》规定了韩国民主制度的基本形式,主要内容包括保障公民的自由权,实行立法、行政、司法三权分立,设单院制国会,总统中心制,总统任期四年,由国会选出,可连任一次等。7月28日,国会按照宪法以间接选举的方式选举总统。李承晚和金九为候选人,结果李承晚以压倒多数当选。8月15日,“大韩民国”政府正式宣告成立。9月9日,北部宣告“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政府成立,朝鲜半岛正式分裂为两个国家。
在1948年建立政府前后有一个密集的制定法律阶段。除了上述两部法律之外,还有《国家公务员法》、《粮食谷物买入法》、《国家安全保卫法》、《新闻法》、《兵役法》、《邮件取缔法》、《土改法》等。这些法律同宪法一起,构成基本的法律系统,是民主制度的形式框架的重要组成部分。
关于这个民主的形式框架
从1948年到1952年,韩国完成了奠定民主的形式框架的工作,这符合民主的一般形式,即,符合各民主制度的平均值。这一框架的建立对于韩国以后的民主发展至关重要。可以说从此到1987年韩国的政治发展与变动都是在这个大框架下进行的,包括法律的变动、专制手段的使用、具体的形式细节的变化。甚至可以进一步说,1987年以后的“民主化”也是在这个框架基础上展开的。
美国人很重视民主的形式框架。当基本的形式要素设立之后,美国就会认为民主制度已经在某个国家建立起来了。美国是维持在韩国的这个形式框架的极其重要的力量。民主的形式系统奠定之后,本土文化由于对它不适应而不断地产生要颠覆它、扭曲它的冲力。民主制度是对统治者的一个剥夺。它首先使统治者不舒服,使他们受限制而享受不到传统的荣耀、威严和特权。所以,他们总是找各种借口诋毁民主制度和扭曲其形式。